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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茂名市化州市民政局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省民政厅出台了《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省民政厅出台《规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是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1年初,全国人大对实施了20多年的《行政处罚法》进行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可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民政行政执法领域涵盖社会组织监管、殡葬事务管理、养老服务、慈善活动、社会救助、区划和地名管理、福利彩票监管等方面,加强监管有利于提升民政系统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定》的出台,将全面完善广东省民政执法程序,为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进一步提高全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七章七十一条,从总则、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处罚的执行、案件终结、附则等七个方面对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全流程进行规范。同时,梳理了民政执法流程以及相应的各种执法文书范本。

  (一)总则

  第一章对广东省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种类、基本要求及把握原则进行明确。第四条中按照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二章对实施行政处罚均需要明确的管辖权以及回避情形进行规定。一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部《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的规定,在第五、六条提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同时明确出现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二是从违法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两个方面规定了回避的情形和提出回避的程序,同时结合实际,在第十二条补充了检测及技术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第三章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明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行政处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具体实施步骤,其中为减少简易程序带来的争议和风险,在第十四条要求实施简易行政处罚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四)普通程序行政处罚

  第四章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为《规定》的重点内容,共分七节。实践中,因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规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从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整理、形成处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法制审核、作出决定方面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一是立案环节。在第十六条列举了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的来源,并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提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的要求。二是调查取证。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进行明确;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规定了证据的获取方式及使用范围;第二十三条至三十条,根据证据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程序,其中第二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三是证据的审查和整理。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和整理,证据之间需要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三性”审查的重点和要求,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四是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规定》第四章第四节对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民政部门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十一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由三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因广东省有正在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所以具体听证程序不在本规定中展开,只在第四十二条提出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执行。五是法制审核。新《行政处罚法》对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有“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具体要求,《规定》在第四十四条进行了重申,同时结合《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六是作出决定。按照新《行政处罚法》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规定》结合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执法实际,在第四十八条明确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证书、限期停止活动、责令停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同时新《行政处罚法》明确立案后的办案时限为九十日,《规定》在第五十条中予以体现,并增加了“听证、公告、检测、审计及鉴定等时间,执法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的表述。七是送达与公开。《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行政执法公开的有关要求。

  (五)行政处罚执行

  《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六)案件终结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终止调查、予以结案的情形,要求执法人员按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对结案案件进行归档。

  (七)附则及执法文书

  《规定》以《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公布的版本为基础,整理出45份民政部门需要的文书模板,考虑到各地民政部门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没有统一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使用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市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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