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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用于违法犯罪的借款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月至3月期间,被申请人B某陆续向申请人A某借款,并归还部分款项。为了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双方于某年3月29日通过微信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B某向A某借款人民币420,000元及90,000英镑,借出时1英镑可兑人民币约为9元,90,000英镑即可兑人民币810,000元;借款时间为某年2月7日至某年4月2日;还款时间为某年4月30日;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B某将人民币转回A某名下中国境内银行卡,英镑按当时出借的汇率兑换成人民币转回A某名下中国境内银行卡;B某如逾期不归还借款,A某有权向其催收,并从还款到期日起按日利率3%的标准向B某收取滞纳金。


在双方协商借款事宜时,B某反复向A某告知其借款系用于赌博等行为并强调所赚取的财物一定能偿还A某的借款,A某对此表示知悉及鼓励。


借款到期后,B某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A某偿还借款。某年10月26日,A某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B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请求B某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3,506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1,740元。


【争议焦点】

1、A某是否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B某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2、《借款合同》是否因此无效?


【裁决结果】

(一)B某向A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9,220.97元。   


(二)本案仲裁费由A某承担40%,即人民币17,402.40元,由B某承担60%,即人民币26,103.60元。


(三)B某向A某补偿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1,044元。


(四)驳回A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某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或者借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某是否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B某借款系用于违法行为以及合同是否因此无效。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B某多次通过微信告知A某自己如何通过赌博盈利,A某仅对B某是否能偿还其本金及利息提出疑问,甚至在B某表示正要开始赌博时A某还回复“加油”。此处可看出B某已明确向A某表示借款系用于赌博行为,并向A某说明其盈利模式,以消除A某的担忧。A某在此过程中并未对B某的借款用途提出异议或提出返还借款,仅对B某的偿还能力表示担忧,在B某说明盈利模式后,A某不仅没有对B某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反而鼓励其进行违法行为,可以看出A某对于B某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是明知的,其关心的是B某是否有能力偿还其借款及利息以及自己是否能以此获利。故A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四)、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仲裁庭据此认定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作了类似规定,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B某因借款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如存在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笔者认为,本案仲裁庭对于《借款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有过错的一方”指的是对合同无效有作用力的一方。B某所从事的赌博行为是一种以财物作注区分胜负从而接受或给予他人财物的射幸行为,赌博的胜负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容易引发参与人不劳而获的投机和侥幸取胜心理,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故B某的赌博行为既违反了公共秩序也违反了善良风俗,B某作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行为人,无疑是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关于A某是否同样为“有过错的一方”的问题,A某明知B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违法行为仍出借,其也有过错,故A某并不能因出借行为获利,仲裁庭裁决A某已收取的利息应认定为B某的还款直接抵扣相应借款本金,B某仅需返还剩余未还的借款本金。在A某因本案仲裁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仲裁费用和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用)上,仲裁庭也充分考虑了A某和B某的过错情形,最后裁决A某和B某分别按40%和60%承担上述费用。


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长,其中存在不少以民间借贷为名的虚假诉讼案件或违法犯罪案件。民间借贷行为并非没有边界,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乱象。对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否定合同效力。在仲裁案件审理中,如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及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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